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鼓励区内外旅行社拓展毕节地区旅游市场的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相关部门: 《鼓励区内外旅行社拓展毕节地区旅游市场的奖励办法(暂行)》已经7月16日行署专员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鼓励区内外旅行社拓展毕节地区旅游市场的奖励办法(暂行) 二OO七年七月十七日
鼓励区内外旅行社拓展毕节地区旅游市场的 奖励办法(暂行)
为贯彻落实地委、行署作出“把旅游业培育为我区支柱产业”的战略决策,调动一切积极力量,促进我区旅游业跨 越式发展,特制定拓展毕节地区旅游市场的奖励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及条件 一、本办法适用于区内外的国际、国内旅行社和自驾车旅游组织(旅行社门市部不列入奖励范围)。 二、申请奖励的旅行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通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业务年检;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年度未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三)本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和质量责任事故。 第二条 奖励措施及标准 鼓励旅行社强力推介毕节旅游产品,组织和招徕更多游客来毕节观光、休闲、度假旅游。 一、鼓励旅行社以旅游专列、包车输入游客的方式组织旅游者来毕节旅游,住宿二星级以上旅游宾馆(含二星级)2晚以上(含2晚),且游览2个以上景区(必须包括织金洞、草海或百里杜鹃两个景区),奖励标准为: (一)一年内组织200~499人次旅游团队来毕节旅游,按每人次7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司陪人员除外,下同)。 (二)一年内组织500~999人次旅游团队来毕节旅游,按每人次9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三)一年内组织1000人次以上旅游团队来毕节旅游,按每人次12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鼓励旅行社对我区旅游市场的开拓和招徕更多游客来毕节旅游,奖励标准为: 一年内,分别招徕游览织金洞、草海和百里杜鹃景区购票游客累计达到500~999人次的(司陪人员除外,下同),按每人次5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达到1000人次以上,按每人次7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三、鼓励旅行社加大对入境旅游市场推广和招徕更多的境外游客来毕节旅游,奖励标准为: 一年来,分别招徕游览织金洞、草海和百里杜鹃旅游景区购票游客累计达到100~199人次的(司陪人员除外,下同),按每人次3元的标准给予奖励;200~499人次以上的,按每人5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达到500人次以上,按每人次8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四、鼓励自驾车旅游组织赴毕节旅游,奖励标准为: (一)一年内组织200辆至499辆自驾车赴毕节旅游,住宿二星级以上旅游饭店(含二星)2晚以上,且游览2个以上景区(必须包括织金洞和草海或百里杜鹃),按每辆车25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开导车和维修车除外)。 (二)一年内组织500~999辆以上的,给予每辆30元的奖励。 (三)一年内组织1000辆以上的,给予每辆35元的奖励。 五、上述各条,旅行社对景区实行经营承包制的以完成承包基数后开始计算;奖励对象和游客人次不能重复申报奖励,重复申报的取消奖励资格。 第三条 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暂定为60万元。在地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地区旅游局对奖励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地区财政局对奖励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四条 奖励申报程序及考核认定办法 一、奖励申报程序 (一)在旅游专列出发前2天,旅行社将《团队运行计划表》发传真(0857-8222142)并同时发邮件(邮箱:pxjbjtjj@163.com )至毕节地区旅游局登记备案,无登记备案者,不予奖励。 (二)组团旅行社于每月底前向地区旅游局报送相关资料:团队运行计划表、组接团合同(协议)、购景区门票发票(复印件)、住宿我区二星级以上旅游饭店发票(复印件)、租车合同 (复印件)等为奖励依据;旅游专列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及火车票复印件;境外游客另附入境批件和飞机票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区内旅行社还应向地区旅游局报送月接待统计报表。 (三)自驾车旅行社于每月底向地区旅游局报送下述相关资料:购景区门票发票(复印件)、住宿我区二星级以上旅游饭店发票(复印件),在景区、旅游饭店停车证明及自驾车组团相关材料。 (四)地区旅游局根据旅行社上报团队运行计划表来我区旅游的团队进行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奖励资格;组团旅行社未按时报送月接待统计报表,将视为旅行社自动放弃,当月数量不予累计。 二、审核方式 (一)地区旅游局负责召集织金洞、草海和百里杜鹃景区对旅行社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地区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对地区旅游局审核情况进行监督。 (三)地区旅游局对旅行社和旅游相关单位奖励情况逐团建立档案,每半年向行署汇报,向地区财政局、审计局通报,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第五条 兑现办法 一、区外旅行社组织旅游包车团队大量来毕,向地区旅游局申报并确认后,在30个工作日内兑现奖励,也可采取年结方式兑现奖励。 二、区内旅行社于当年度12月31日前向地区旅游局申报并确认后,在30个工作日内兑现奖励。 第六条 对骗取奖励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一、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旅行社,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全部奖励资金,3年内不再予以奖励,并依法追究旅行社的法律责任。 二、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景区和旅游饭店,一经查实,须承担相应同等的经济损失,并依法追究景区和旅游饭店的法律责任。 三、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一经查实,须承担相应损失,并依法追究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毕节地区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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